一把火怎么烧:钞票、国旗和秸秆
一把火怎么烧:钞票、国旗和秸秆
王怡
法国时尚影片《艾米莉的奇妙命运》当中,各人都有一些彼此相通的习气,比如喜欢大片大片的撕掉墙纸,或将塑料泡沫一个个用手指挤破。这是这部电影最体贴入微并使人会心微笑的地方,因为我也恰好喜欢这种类似的感觉。比如撕掉自己手脚上的肤皮,和焚烧属于自己的物品。
也许这种快感可以归纳在弗洛伊德所谓“毁灭本能”的名下,但我宁愿将它看作是一种与财产权有关的自由状态。香港“达明一派”的名曲《在旧居的下午烧信》,是我最钟爱的一首老歌。因为烧掉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历史,是一件最为私隐的事。尽管财产权的通常目标在于流通中获利,但最能体现财产私有性质的举动是对于财产终极意义上的处分,包括毁灭性的处分。
大陆民法体系对于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区别里,是将“处分”视之为最显赫的一项。因为财产在各种流转状态里,大可以把其余三项都让渡出去,而丝毫不影响“我才是财产权主体”这个铁定的事实。然而关于财产那个最终意义上的处分权,却绝不可能都让给了别人,而在理论上所有权还属于自己。
所以在旧居的下午烧信,或者撕掉自己老化的肤皮,是一种属于个体的纯粹状态和基本尊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转而理解满清留发不留头的“剃头令”之所以成为一个生死攸关的文化问题,归根到底先是一个财产权的问题。尽管民法界目前的前沿说法将财产权视之为人身权的一个部分和附庸。这样显得比较人文。但我很固执,我坚持将人身权首先视之为一项财产。
如果一件与自己相关的东西是想烧而不可以烧掉的,这个东西会让我恨一辈子。比如官方档案里关于我的详尽资料。正因为在国家力量和群体价值的介入下,有一些不可处分的东西的存在,更加衬托出那些可支配和可处分的财产权的可贵。我这样试着得出一个检验社会对个体价值尊重程度的标准:不是我们占有的东西有多少,而是我们有权烧掉的东西有多少?
我的心理也许并不古怪,而和大多数市民接近。光占有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一件东西我们可以占有可以享用却不可以焚烧(或以其他方式毁损),我们就还是不爽,并不好意思声称那是属于自己的东西。
比如一些美国人就认为如果他们没有权利焚烧国旗,那面国旗就不是他们自己的国旗。一个朋友对我说,一个国家允许公民公开焚烧国旗,却不允许他公开焚烧钞票,真是件难以理喻的事情。我和他经过争论,试着理解如下:因为国旗没有实用价值,它的价值完全是象征性的。所以焚烧国旗的意义也不在实用价值的破坏,而也是象征性的。这就把财产权和言论自由挂起钩来,就象海瑞抬着一口棺材上谏,那也是象征性的,与对财产的处分并无关系。
钞票就不同。钞票是由国家发行的价值的凭据,代表的是实实在在的货币价值,这就把对焚烧行为的理解控制在了纯经济的领域,不和那些望梅止渴的概念扯上关系。属于个体的财产严格讲并不是钞票本身,而是钞票所代表的价值。用一个不太恰当的譬喻,好比你将车子寄放在车房,然后领取一个车牌。那车牌并不是你的,车子才是你的。假如凭车牌可以在其他地方领取相同的车子,因而车牌流通了起来,甚至成为支付和结算的手段。那么车牌也就和钞票差不太多了。而车牌之所以可以如此值得信任,是因为发行这个车牌的是国家。国家以它的信用来支撑流通性,并为方便流通取消了车牌的有因性,也就是完全认牌不认人。
其实钞票一旦出现,就体现出国家力量对私人产权的介入。尤其在现代,政府借助货币手段对于金融的宏观控制日益加强,一纸钞票上的国家性质就更加显著。在好莱坞电影《指环王》里,只有巴金斯才能看见魔戒上的精灵族文字。但在钞票上,我们每个人都看得见政府部门大红的印章。而且一个最简单的证据是,我们获得钞票时没有支付钞票制造的成本。就象停车拿牌时没有缴纳车牌的制作费用。
所以钱买来的东西可以焚烧,钱本身却不能焚烧。而我们一旦不能自主的烧毁钞票,财产权的绝对私有就成为了一个乌托邦。钞票就由一种私有财产的象征,转成为国家力量源源输入的一个穴位。
我的看法,如果钞票可以烧,国旗能不能烧都无所谓。如果连自己的钞票都不能烧了,那么焚烧国旗就成为一件有必要的事情,成为个人自由的一种市场替代品和对财产权的迂回保护。
假如不幸,这两样都不能随便焚烧,农民们便转身烧起每年高达6.5亿吨产量的秸秆。每年5、6月间在北京、西安、成都等大城市,大规模的秸秆焚烧使城市上空烟雾弥漫,郊外焦土满野。重则航班停机,球赛夭折。年年此时竟有几分野火春风斗古城的惨象。各级政府和环保总局每年定期发布禁令,但成效不佳。况且焚烧不过是成本最低的抛弃财产权的方法之一,报载今年成都沙河附近的农民又换了花样,开始将大量秸秆抛入河里,造成河道阻塞。
抛弃秸秆的原因很简单,如同当年资本家们牛奶倒入大海一般,乃是边际成本最低的处理方式。尽管在政府部门大力扶持下,目前秸秆的二次利用途径的研究颇见成效,比如气化、免耕覆盖、草料加工、制造一次性餐具等。然而这些技术的成本始终过高,何况技术的成本可以降下来,但因为秸秆高度分散在农户手上和广大的田地中,秸秆开发利用的交易成本在分散化的农业生产格局中,则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降得下来的。所以据统计,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大城市附近,秸秆焚烧的比例就越高(甚至高达70%—80%)。因为秸秆利用的价值相比之下会越低、而以此替代其他资源的机会成本却越高。
所以站在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农民焚烧秸秆是最精明的选择。而禁止他们焚烧属于自己的财产,光凭一个环保的理由是不够的。以科斯定律分析,如果将焚烧的权利界定给农民,城市就会花钱从农民那里买回这种权利。而如果界定为农民无权烧秸秆,农民就必然要迫于政府的力量,而采用另外一种较昂贵的方式来收割和处理这些堆积如山的农业文明的垃圾。将环保的成本转移给对环保的需求最小的和经济力量最弱的人群,无非就等于是对农民财产权的变相剥夺。
我的看法,一旦农民抛弃了秸秆的财产权,秸秆的处理就成为应由政府来付费的一项“公共物品”,就象城市垃圾(远远高于每年6.5亿吨的数目)的处理一样由政府来提供。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没有城市垃圾的公共处理系统,每一家城市居民照样也会在自家街口焚烧垃圾。如果街上没有垃圾桶,也一定都是垃圾满地。政府将工业与商业社会的垃圾处理视为公共事务,而将农业社会的垃圾处理视为农民自己的事情。这是对农民极不公正的歧视,是与财产权相关的一种不自由的状态。
在评价农民焚烧秸秆时,千万不要以为农民比我们愚昧,真正的问题是农民比我们低微。
烧还是不烧,这是属于农村户口的哈姆雷特的问题。如果钞票、国旗和秸秆,不能烧的东西越来越多,我会觉得个体的自由怎么变得越来越少。
2002-05-23于红照壁
《银行家》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