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鼓喊冤的大学生
击鼓喊冤的大学生
王怡
高校凭什么处罚学生?近年来有不少对学校处罚不服气的学生,开始击鼓喊冤,状告学校。顺手举最近的几例:
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化名),因曾经作弊受过处分,未被授予学士学位。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学位条例。
9月,北京大学学生祝斌认为北大存在收费问题,而发改委受理自己举报后没有履行职责,未对北大作出行政处罚。因此状告市发改委不作为。此案尚未宣判。
9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大学生情侣在教室拥抱、接吻,被学校以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为由勒令退学。一时间舆论哗然。两名学生最近提起民事诉讼,为对抗“不正当性行为”的污水,还附了一张“处女膜似完整”的医学检查结论。
学生维权运动,对高校的法治化是个狠狠的推动。我们都当过学生,知道告学校,需要比中学时早恋更大的勇气。但这些诉讼,却并非都得到了舆论支持。一些人出于传统的行政管制目标,另一些人出于未来的大学自治理想,都对学生频频寻求司法干预的趋势感到担忧。甚至有人认为“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可以进行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但无权状告学校”。
历史上,大学最早是一种师生的行会,很辛苦的争取着学术自治和内部裁判权。教皇格里高利9世在1231年颁布被称为“大学独立宪章”的教谕《知识之父》,此后大学可以设置特别法庭,对大学内部纠纷进行独立裁判。这种裁判权也一直得到了后世法治秩序适当的尊重。有人称之为“团体罚”。中国目前有几种引人注目的社团罚,一是高校,一是足协。此外中国共产党对其党员的纪律处分直至“双规”,实质也是一种社团罚。只要没有侵入“法律保留”的领域(如立法法说只有法律才能设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法院判断社团罚的合法性,就应在尊重团体自治的前提下,根据一般法治原则对其正当程序和公正性进行考量。如规章是如何制定和获得成员认同的,是否有明显的歧视,团体成员能否获得申辩的机会?但不能一概认为只要不是政府,一个团体就无权对其成员实施处罚。
大学内部处罚传统的形成,受到某种“不食人间烟火”的理想主义色彩的影响。也和珍惜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以及对世俗权柄充满怀疑和藐视的某种保守主义倾向有关。或者这样说,在某个理想状态中的大学城,学生们眼中最高的裁判者本来就该是身穿学袍的亚里士多德,而不是身穿法袍的包青天。套用一句名言,大学自治的精髓就是,“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亚里士多德的归亚里士多德”。再用个不恰当的比喻,好比孔乙己说,“读书人偷书不算偷”,或文人们说笔墨官司笔墨打。知识团体内部发生的与知识有关的纠纷(杀人放火或借钱不还当然除外),是一种斯文的纠纷。理应由知识团体自己解决,而无需求助于国王的权柄。
这种裁判权的自治传统,体现了大学理想的一种矜持。也是民主社会的一种基本素养。如托克维尔所说,“(美国人)从小就对社会的主管当局投以不信任和怀疑的眼光。只在迫不得已的事后才向它求助。他们从上小学就开始培养这种习惯,在游戏里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处罚由自己规定的犯规行为”。
当然,维持一种良好的内部裁判权的传统,也有经济理性上的衡量。因为大学师生不但是一个抽象的知识共同体,也是观念、职业、社会地位、信誉和人脉等各方面的一个共同体。后者的分量在现代商业社会尤其值钱。用今天的话说是一种品牌资源。但频频的司法干预,对高校师生共同体的名誉和潜在利益显然会构成损耗。所以那两位因接吻被开除的成都大学生,起诉时对记者们有一个特别要求,希望不要透露学校的名字,他们说不愿意因这场诉讼而损害母校的名誉。所以我尽管知道,我也不说。
高校的内部处罚,如果没法在校内获得一种自洽和广泛的尊重与认同。而必须频频的呼唤和援引司法干预。这其实是大学理想的一种失败。从这个角度来解读近年来大学生的诉讼浪潮,这个浪潮表明目前大学的内部处罚机制正面临一场正当性的危机。根本原因是因为我们的高校内部管理从规则制定到处分决定,都严重缺乏民主、透明、公正和沟通。学生们甚至得不到一个申辩的机会。这使大学生们觉得,在法院里遇上一个包青天的概率,就算再小,也比在学校内遇见一个亚里士多德的机会大。否则他们也不会轻易兴讼,去损害与自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的利益。
最后也有好消息。今年9月份,福州大学开始改变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成立由行政干部、任课老师、学生代表三方组成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被处分的学生可以到听证会参加申辩,其他同学也可旁听并提意见,最后由委员会投票决定处分结果。这是我所知,目前最接近于大学自治和教育民主的内部裁判模式。
2004-10-14
《瞭望东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