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刘先生受贿无罪论
驳刘先生受贿无罪论
王怡
刘先生的受贿无罪论,给我的感觉是与虎谋皮,缘木求鱼。
而且刘先生在此文中的逻辑有些古怪。记得刘先生极其反对科斯定理,并举了一个例子(妲己和比干)进行归谬。但此文中刘先生似乎是在用与苏妲己一案中相同的科斯观点进行推理。我们都认为受贿有罪,受贿不对,在发生受贿到时候应该打击(如同科斯说人们一般都认为污染不对,发生污染时应该追究工厂)。但刘先生用科斯的口气说:不,这是一个有待选择的问题。把权力界定给受贿者还是界定给行贿者,这要取决于那种界定的效率更好,比较成本更低。最后刘先生认为把权力界定给受贿者是最佳的。
先不讨论受贿无罪的问题,我觉得刘先生在提出“受贿无罪论”时,其实已经接受了科斯的基本思维模式。这与他表明的反产权学派的立场大相径庭,这是个有趣的问题。
想谈几个问题:
1、什么叫腐败?
我的理解,腐败是指向公共权力的,而且是过分膨胀并不受制衡的公共权力。是公共权力在腐败,而不是个人权利在腐败。个人权利即使滥用,他的危害性也远远小于公共权力的腐败。这就是为什么大家更恨受贿者的缘故。
2、行贿与受贿的蛋与鸡的关系
好像是扯不清的关系。刘先生说为什么要受贿,因为有那么多人行贿。那么多人又为什么要行贿呢?他为什么要选择这种非法的方式而不是刘先生建议的合法的方式来达成自己的愿望?我只见过有人走投无路,被逼着去行贿,没见过有官员被逼着去受贿的。行贿与受贿自然是互相影响,面包越做越大。但最终原因,我认为还是在于官员手中可以受贿,也就是说可以拿来和行贿者交易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
从另一个角度说,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显然前者才是弱势群体。
3、受贿无罪会怎么样?
刘先生主张受贿者承认了受贿就无罪,专打行贿。那么官员们会这样选择自己的行为呢?必然是导致受贿者的受贿需求最大化,受贿者的有恃无恐。以及受贿者单方面抓住行贿者的辫子,完全控制局面。更多的人将被逼着去行贿,又因为刑责的高风险,完全受制于官员和权力的淫威。
4、关于控辩交易
刘先生指责目前对行贿者事实上的“控辩交易”。认为其负作用太大。其实,刘先生提出的受贿无罪论,则是一种对受贿者的“控辩交易”。究竟哪一种的负作用更大?纵容滥用个人权利的人还是纵容滥用公共权力的人?
5、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对公务员贪渎性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的方式。他的要害之处就在于对公务人员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实行“有罪推定”。在检察机关有足够证据可以指证其巨额财产是贪污或者受贿所得时,以贪污、受贿等罪名起诉,但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巨额财产来历时,便推定其为非法收入,而由嫌疑人自己负举证责任,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历。不能说明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
如果受贿都不是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更不是犯罪了。刘先生说以这个罪名来逼使受贿者承认受贿行为,承认了就无罪。那么谁又会不承认呢?他的承认除了有利于提供线索打击行贿者,又有什么用呢?所以上面我说这也是一种控辩交易。
而且只要人家主动承认错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彻底落空。这个罪名也就完全成为了一个吓唬人的道具。事实上是把这个罪名也否定了。
6、受贿到底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这个答案我想连刘先生也会承认。是没有疑问的。我要问的其实是,退一万步,就算在战略上认定受贿无罪这种“欲擒故纵”的谋略可以有利于打击行贿,甚至从而减少受贿,这种对于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妥协,应不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的选择和方向?
这就涉及到关于法律的工具主义和本体价值观的问题。古代的君王其实都是这么考虑问题的,为了一时的政治目标和社会需求,法律的普适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尊严都是不在考虑之列的。如果杀几个好人,可以起到安定社会秩序的作用,那么杀不杀?如果纵容几个罪大恶极的坏人,也可以达到维持稳定或其他功用,那么纵不纵容?
在关于科斯定理的态度中,我与刘先生的观点是相反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观点也相反,但却居然戏剧性的颠倒过来。我发现刘先生在骨子里对于科斯定理所代表的那种技术性的、完全价值中立的思维方式,原来比我还深入。
可见观念真是个奇怪的东西。
200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