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如何当好一個捧哏
司法独立:如何当好一個捧哏
王怡
关于法院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一事,最高法院频频变脸,半年之内,从白脸的曹操到红脸的关公,一个小小的“银广夏”,就迫使大法官们把《证券法》赋予老百姓的诉权一只手断然拿走,另一只手又半卖半送的还到股民们眼前。
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央视接受访谈,解释了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前置程序”的设置。半年前,《最高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认为,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因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条件。因而通知各地法院一律“暂不予受理”。
这个话明面是对各地法院说的,实质上却是针对老百姓的一张安民告示。意思是《证券法》规定的尔等上述诉权,已被我暂时剥夺。什么是诉权,诉权就是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的机会和可能性,换言之,是老百姓到庙子里烧香拜佛的权利。只不过不是向着菩萨,而是朝着法律。烧香拜佛的权利并不等于一定会如愿以偿,但无论如何磕头总是要允许人家磕的。所以各国法律对民事诉权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实质的限制和剥夺。就算古时,拦轿告状、击鼓鸣冤,可能会被先视为有罪,但打过了板子,案子多半也还是要受理的。
而1月份的司法解释,则在“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上做了一个小小的招安,通知各地法院可以开始受理。但有个前置条件,“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根据这个前置条件,李国光表示,广受关注的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法院目前还不能够受理”。
我们不去说最高法院前后两个司法解释各自存在的问题。单单从最高法院为什么要“暂停”和刻薄老百姓的诉权,来看法院的视角和它对于自身使命的某种担当。
在这件事上,法院的地位是很奇怪的。很大程度上并不能用通常的司法独立或不独立的两分概念来评判。我们的最高法院,因为宪政体制在国家权力划分界限上的某种模糊性,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频繁的利用“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任意的扩大、修正和曲解。我这里说的“任意”,是与原法律条文的表达相对而言,倒不是说此类的修正没有足够的现实合理性。
最高法院以“司法条件的局限”和“审判经验不足”(李国光语)为理由,不予受理全国人大立法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等于是让人大的立法落空。这是司法权威对立法权的随意僭越,虽然我们没有判例法,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比英美国家的判例还要显赫的法律和宪法地位。要单单把这一桩事情拿出来讲,谁会认为中国没有司法独立?谁就胆敢说中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
最高法院担心的究竟是什么?仅仅是担心成群结队的股民涌入法院告状,会对法院本身的资源造成压力吗。因为“审判经验不足”就关起大门来研究。这说法显然不能服人。我对最高法院的思考境界设想的更高,最高法院实际上担心是在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情形下,股民对证券公司的起诉会不会对证券市场的改革造成负面的影响?起诉的人多了,又无法给个满意的结果,又会不会对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造成不好的影响呢?这种出自于现实社会经济秩序的考虑而暂停某种波及面大的案件受理工作,在改革过程中也是不乏先例的。
所以一方面最高法院轻易的僭越了立法权,另一方面又完全以行政者的思维来考虑问题,主动的为证监会和证券市场的成熟设身处地。不仅规定起诉必须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条件,而且先见之明的禁止了“集体诉讼”这种似乎容易出事的诉讼方式。最高法院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是“维护受到侵害的权利”和社会正义,而是和行政部门一样将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的效果摆在首位。最高法院不是在仅仅“对法律负责”,而是对改革开放的短期行政目标、甚至是对一个经济增长率负责。法院非常明确的做着行政部门的积极的配合者,并在它认为立法对行政的目标有所妨碍的时候,断然的选择牺牲立法的目标,支持行政的效果。
根本的问题是,谈了多年的司法独立,但我们究竟怎么来理解司法的独立,以及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司法不仅仅是人事和财务上的独立,是审判具体案件时的独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出发点的独立。出发点是什么?是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围绕着一个共同的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也就必然的围绕着行政部门的努力)而构成一个有着凝聚力的团队;还是坚持在行政部门的努力和出发点之外自行其事,守卫住行政部门也许并不关心的、会在现实需求之下被牺牲的价值?
这取决于我们究竟如何看待权力需要互相钳制的理由。在前一种模式下,权力也是分立的,这种分立在我看来类似于双人相声,即逗哏和捧哏两种角色从单口相声之中分立了出来。这是一种目标合一但分工迥异的模式。捧哏是一个积极的配合者,他的目标和逗哏完全一致,尽管一个好的捧哏绝不唯唯诺诺,而懂得什么时候需要与逗哏唱唱反调。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同样可以理直气壮的呼吁要“捧哏独立”。一个捧哏的依附性如果太强,那相声就不好看了。
而另一种模式则是出发点的独立。一种坚持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的权利负责的保守主义品质。在这种司法独立的模式下,香港的最高法院可以完全不理会香港公民非婚生子女居港权问题会对香港政府的工作造成什么麻烦,甚至对于香港社会方方面面带来的的资源压力。它坚持维护一部分人的居港权,它认为由此带来的压力那是政府应该考虑的问题,自己可以不考虑,而只考虑政府不会在意的民权问题。它认为自己没有配合政府工作的义务。换言之,香港的最高法院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捧哏,也不认为自己的不合作是对社会的辜负。
这需要一种强大的价值自信及其传统。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艾伦·德肖微茨,曾经引用一位英国律师的话说,“辩护士必须用尽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他必须区分爱国之心和律师的职责,只对自己的委托人一个人负责,他必须坚持不管后果如何,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要把国家搅乱也在所不惜”。
司法站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站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如果看不清自己独立的出发点和价值所系,就只有逗哏与捧哏的分工合作,而哪里去找消极而刚健的司法独立。
2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