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路客”谈信仰(十)
与“天路客”谈信仰(十)
——反对同性恋婚姻违背“政教分离”吗
王怡
Pilgrims,不知你是弟兄还是姊妹,谢谢你对同性恋议题的关注,和对我提出的意见。从你的回复看,我们对圣经教导中的“政教观”和“圣俗观”有些不同的认识,我的委身是改革宗神学,我不是喜欢贴标签,而是当一个基督徒以信求知,清楚自己的信仰立场,甘心委身在正统信仰传承的一条道路里面的时候,第一,我们可能会免去一个试探,就是常把自己摆在不同信仰立场、宗派和神学传统之间,成为一个“与至上者同等”的裁判者,以自己的私意进行取舍。在我看来,凡不承认圣经最高权威的基督徒,和不承认普世教会中有一个纯正的信仰传承的基督徒,都难免以自己为神。权威要么在圣经,要么在你个人的理性、悟性和亮光,没有第三条路。因此我的立场是在圣经和传承之间,高举圣经;而在传承与我自己之间,则高举传承。若不如此,当你说高举圣经时,你高举的往往是自己而已。第二个好处,是只有当我们清楚了彼此的信仰立场,我们才能对一些议题,真正有在圣道与圣灵中的交通,就算意见不相同,也能相互理解对方的立场,并且知道这个立场是从哪里来的。来自于教会传承的哪一条脉络,而不是来自自己的“亮光”或恰好某个传道人的影响。所以不但一个有形教会要有自己的信仰告白,当我在公共领域,无论是针对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发言时,我也会清楚表明自己的信仰立场。我也会试图去了解对方的信仰立场。
所以当我与你分享这个议题之前,我也希望你了解我的信仰立场。第一,我相信圣经的权威性,相信圣经无误,所以我愿意称自己是“福音派基督徒”,且是保守的福音派基督徒。第二,我认信初代教会的四大信经,是对基要真理最准确的表述。我接受《威斯敏斯特信条》,是宗教改革回归圣经、对基督信仰最纯正、最完整的表述。我委身于使徒的传承、初代教会的传承,改革宗及清教徒的传承,所以我愿意称自己是改革宗信徒。虽然你也提到改革宗,但protestant应翻译为抗罗宗,或更正教。改革宗是Reform,是对宗教改革立场的最整全清晰的表达,从加尔文主义而来。第三,我相信圣经的启示是清楚明白的,所以我的释经法,是历史—文法视野下的“以经解经”。我相信教会正统的释经传承,相信圣灵对整个历史和历代圣徒的带领,胜过我个人的亮光。
迄今为止,当我无论在教会内外,意图解释圣经时,我很清楚,我从来没有过“亮光”。我从来都是对一个伟大的信仰传承、对那一次交付使徒的古旧的福音的领受。我没有一句话有勇气“私意解经”。使徒没有讲过,教父没有讲过,奥古斯丁没有讲过,加尔文没有讲过,凯波尔、司布真、钟马田、薛华没有讲过的,我就断不敢讲。因为我是一个平信徒,上帝给我的恩赐和呼召不是“解经”。尤其不是解别人解错了的经。这话听起来也许很不“属灵”,但我再说,当圣灵将上帝的话语放在我生命里,带来那些未曾盼望过的改变时,圣道的光就照亮我的灵魂。但是当我领受圣经中的信息时,除了基于一般理性的理解和对教会释经传统及教义神学的接纳,我的确从来没有过一丝一毫的“亮光”。在我的灵修中,圣灵对我最大的带领,就是谦卑、谦卑、再谦卑;顺服、顺服、再顺服。结果我所信的,就是历代圣徒所信的,就是圣灵在每一个时代的见证人所信的,就是清教徒所信的。历代圣徒蒙恩所得的“亮光”加起来,足够我做一辈子小学生。因此我这一生断不敢在教会所传承的信息之上,加一句“王怡到此一游”。在释经上,我既没有呼召,也不敢有“亮光”。我的呼召,是将我所领受的一个纯正的信仰传统,介入社会文化的各种议题,以彰显基督信仰作为一个整全的世界观,并促进文化语境的福音化。因此我所阐释的,都是对我所领受的信息的应用性阐释。
为什么我说这些,是因为对那些将圣经看为信仰与生活的最高准则的基督徒来说,他们的一切分歧,归根到底都是信仰立场与释经立场的分歧。从圣经启示到对生活中某一个议题的应用,若最后有分歧,一定在源头有差异。推而广之,一切人间的观念与意见冲突,最终都是人-神关系的冲突,即人与人在“神观”上的差异,如“有神”和“无神”这两种神观。关于你说,我反对“同性恋婚姻”是否违背了“政教分离”?建议你读《威斯敏斯特信条》关于国家与教会关系的章节,并以此查考圣经。我以下只针对你的看法,说几点简单意见:
1、你对“政教分离”或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的边界的理解,其实更接近于一个非信徒的世界的看法。我知道这一看法也影响着很多的基督徒,尤其是分离主义倾向的教派。但是,第一,“政教分离”从来不是一个神学概念,也不是圣经概念。而是一个近代政治学的概念。政治学上对这一概念的阐释,并不完全符合圣经。第二,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离”的意思是“政府与教会分离”,即政府不管理人的灵魂,教会也不针对人的身体行使公共权力;而不是国家与信仰的分离。认为宗教信仰不能介入和影响社会、文化、政治和国家,这是一种无神论的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它的背后恰恰是一种“政教合一”的思维,即国家与无神论宗教的合一。如欧美国家不能在公立学校教授上帝创造论,或20世纪“非基运动”期间禁止教会办学的“收回教育权”。这恰恰意味着国家仍然把自己当作真理的裁判者,它其实是以无神论为“国教”,以此来决定什么理论正确,什么理论错误。在“政教分离”的口号下,现代国家已逐渐走向政教分离的反面,变成了无神论宗教支配下的“政教合一”国家。这种强大的意识形态,主宰着今天这个世界,甚至支配着很多基督徒对这一议题及相关圣经经文的理解。但这与圣经启示及改革宗神学传统是相违背的。第三,“政教分离”的第二个意思,是政教的互补。即承认国家和教会都应顺服在上帝的律法之下,上帝既是教会的王,也是国家的王。因为地上的一切权柄都是出于神的。国家和教会应该彼此尊重、彼此分离也彼此合作。打个比方,国家和教会是这世界的两个副董事长,分管两个部门。他们应该分离,是因为他们有一位共同的董事长。这是一种政教互补和承认上帝至高主权的“政教分离”观;而不是反宗教的、要把上帝从政治、文化和公共生活中赶出去的政教分离观。基督徒要接受的政教分离,应是前一种,而不是后一种。
第四,你引用路德的话,路德的意思是反强制和反暴力。这和我们讨论的议题没有关系。不管基督徒是否反对同性恋婚姻,这种反对都是言论的反对,用路德的话说,就是唯独相信上帝话语的力量。路德反对一切强制力,但恰恰强调基督徒的宣讲和写作,要“以你们的口为基督的口”。叫一切不义非因人手而灭亡,而是因上帝的道而灭亡。任何人群都可以表达它的立场,并试图影响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基督徒也一样。只要这种企图影响的方式不是借助强制力的,就与“政教分离”没关系。并且,“政教分离”这一政治学概念,并非路德宗的观念。恰恰相反,若以世俗的理论看,路德宗的“政教合一”色彩是非常明显的。北欧的几个路德宗国家,都是以路德宗为国教的。在今天的德国,扶持教会依然是国家的义务之一,牧师也领取国家的薪水。英国也一直以圣公会为国教,并且在国家元首和教会领袖这两个职分上也是“政教合一”的。但我想没人能否认英国是最自由的国家之一,是当今世界的宪政、法治和自由主义的源头,包括宗教自由。我提及这些事实,是希望你能以福音反思学术,而不是顺服于世俗学术去诠释福音。到加尔文之后,新教才形成了对国家与教会关系的一种完整的理解。但这种理解也从未在神学上被称为“政教分离”。我说过这是政治学的概念。基督徒当然也认同这个概念,但却不是以无神论时代的那种理解方式、不经圣经的光照而去全盘接受;结果变成对这个世界的放弃。
2、如果你查考圣经,并领受宗教改革以来的信仰传承,我想你会接受,在这个天父的世界中,从来没有什么只是“该撒的物”,而不是“上帝的物”。该撒和上帝不是一种二元主义的关系。我们对政府的顺服,只能在上帝至高主权、在一切权柄出于神的系统神学的框架下去接受,而不是在一种二元论的框架下去接受。当耶稣称钱币是该撒的物时,因为钱币上印着该撒的像。国家发行的钱币,在一定的意义上属于国家。体现国家从上帝而来的治理权柄。只是在这一委托的权柄之下,我们有纳税和其他顺服的义务。
3、圣经从来没有告诉我们,婚姻是“该撒的物”。相反,《创世记》清楚告诉我们,婚姻是上帝亲自设立的。这一设立发生在亚当堕落之前,直到挪亚之后,同样约束并祝福所有亚当的后裔,而不只是给亚伯拉罕的后裔。尽管远古的启示因着罪而模糊不清,但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依然是地上万族最普遍的对于婚姻的认识,因为神把这样的认识与记忆放在人的灵魂里。最近三百年的哲学与学术史,受到各种无神论、进化论和多元主义世界观的支配性影响。尤其中国人对远古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马克思主义及其学术支撑系统的影响。如恩格斯在摩尔根的人类学研究之上,对于婚姻、家庭和国家起源的很多错误观念。韦斯特马克的巨著《人类婚姻史》,则有力反驳了摩尔根,否定了所谓人类先有过乱交或群婚阶段的知识神话。在学术上强有力地论证了一夫一妻制度的古老性和永恒性。人类从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的家庭,构成最基本的、先于国家的社会单元。所以我说,婚姻的定义,不在国家的立法权之内。这不但符合圣经的启示,也是自由宪政的政治学理论的一个必然的逻辑结果。因此在法国大革命之前,也就是国家走上彻底反宗教的偶像崇拜道路之前,在欧洲,婚姻从来是由教会来见证的。在中国走上近代革命之前,婚姻也从来不是由国家来见证的。国家篡夺了定义和宣告婚姻的权柄,这只是最近二、三百年国家不断悖离上帝的结果,而不是圣经对于“该撒的物”和“上帝的物”的区分。反对“同性恋婚姻”,是反对国家继续在这条悖离的、自以为神的道路上一路狂奔。
4、反对“同性恋婚姻”并没有限制同性恋者的任何权利,所谓“合法化”就是还没有合法。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同性恋者有性交的权利,这是我们不能强制矫正的。但他们从来就没有过“结婚”的权利。换言之,同性恋者要求的,是他们从未有过的一样东西。不但在圣经中没有,在这个世界上从亚当夏娃以来的世俗历史中也从来没有过。今天,同性恋者的权利只是是呼吁和表达的权利,这个权利当然不能剥夺,也没有人要剥夺。基督徒反对的不是他们争取合法化的表达自由,而是那个“合法化”的结果。我们反对的,是这个国家陷入一个自始祖以来,尽管人类不断堕落,但也从来没有堕落到的一个地步,就是通过政治国家,向天使和世人宣布,将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的性关系称之为“婚姻”。这个口子一破,就没有理由不能宣布二男一女、三男两女、乱伦、人兽的各种性交都可以被称为“婚姻”。现在一些国家已开始这样做了,我不知道中国是否也会走上这样的道路。结果在上帝手中,审判也在上帝手上。“人群中预定得永生的人”,也必有蒙恩悔改的一天。但忠实地传讲神的话语,却是我们在这个世界的本分。若有一个字没有传,若有一个人没有对他讲。在基督的台前我们就交不了帐。“我反对”,在这个弯曲悖谬时代的许多公共议题上,都应是福音派基督徒清清楚楚的立场。当然不能只是反对,当然需要更多爱心,当然要更加谦卑柔和。但是,“我反对”,就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本分。因为神甚至令人惊奇的,把他的话语托付给了他的教会。
在基督里问安。愿每一个基督徒,能以我们的口为基督的口。愿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引领这个国家。
你的弟兄王怡
2007-09-05
附:Pilgrims对我的回复
王怡兄,我读您的博客良久。虽然很少留言,但是很是喜爱您的文章,也常感谢神赐给中国基督徒如此的智慧。但是最近看到您对同性恋婚姻的一篇文章让我很是震惊。
我要解释的是,我对您的那篇文章99%的赞同;但是让我震惊的是您要求以“婚姻”(指世俗的法律,而非属灵的教会内婚姻)拒绝他们。在价值和伦理判断上,我完全同意您的观点。但是把道德判断的权利交给世俗的统治则是十分危险的。难道您放弃了马丁.路德曾坚决捍卫的改教原则---“教会与政权的分离”? 论到这一点,马丁.路德曾经说“信心是一种自由的工作,无人能加以强迫。异端是属灵的事,不能已强迫加以制止。武力可以增强信心;也可以增强异端;或者用来粉碎正直,把一个传异端者变成一个心口不一的伪君子。所以宁可让他们犯错误,好过让他们撒谎”。
也许您会坚持说“不给他们结婚的权利,并不是强迫,而是拒绝道德上的承认”。而我要坚持,道德上的承认不是任何世俗统治的权柄;在地上,如使徒所说“有良知作我们的见证”;在天上,有洞察人心的基督为世人所预备的全然公义的审判。另一方面,世俗的婚姻制度,已经沦为一个经济契约。准许同性恋者结婚,只不是对他们经济利益的保护,而绝非道德上的“加冕”。总之,还是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吧。
属灵的问题我们称为“sin”, 属肉体的问题我们称为“Crime“。 这个问题的底线是教会与政府的界限在哪里?改革宗(protestant)的信条是统治上帝之城的福音不应当用来统治地上之城。制度虽然是价值观的外延,但是只适用于处理实际的利害冲突,而非内心的罪与争战。而我看不到同性恋的婚姻会对其他人有什么直接的利害冲突。如果仅仅因为“道德”的原因而剥夺其权利,在我看来是迈向神权政治的危险的一步---这正是耶稣本人所反对的。况且不道德的异性关系绝对数量可能更大,其婚姻权利应当被剥夺吗?
回到最初,这个问题的底线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教会和国家,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的边界问题。其实新教徒之所以被称为'protestant', 是源于路德时期的新教徒在自己的领地内保护他们的敌人--天主教徒,除非他们确实做出了伤害的行为;而同时天主教徒对新教徒却没有同等的宽容。因此路德宗不断向罗马抗议,才有了protestant的名字。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荣耀的名字,因为他彰显了基督徒在主耶稣中所保守的宽容和谦卑精神-----即绝不寻求任何强制的力量彰显福音的荣光。
愿主内的平安常与您和您的家人同在。
与“天路客”谈信仰(九)这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