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诉讼和自力救济
契约、诉讼和自力救济
王怡
站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视角来说,天大的事情就是如何保障契约被履行。强制执行契约,是国家在私法领域最具有正当性的一种暴力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政府最主要的一个权力特征往往被归结为强制力太多。但这个归纳是片面的,因为在最需要强制的地方,我们的特点恰恰是强制太少。一个在最广泛的领域大量运用强制力的政府,偏偏是一个在保障私人契约的执行上最无能的政府。这是一个有着微妙关系的悖论,就像一个到处沾花惹草的男人,最容易在家里阳萎。
最近有三件事,都和一个国家无法有效提供强制执行契约的力量有关。在国家无力提供契约执行保障时,人们选择各种方式进行“自力救济”。第一件事是“广东省餐饮名店”汇龙酒楼的老板因拖欠各种债务,在10月26日突然出走,音信全无。该店员工为了拿回三个月的工资,他们紧急成立了一个“自救治理领导小组”,一面把这家餐馆“接管”了,一面开始打官司。职工们至今继续每日开店经营,但面对停气停水的欠费通知,他们一筹莫展,不知道能够坚持到多久。
另一件事发生在10月18日的西安咸阳机场。债权人白某跟踪欠债后准备逃之夭夭的债务人刘某,在候机大厅安检口外,这位白先生一屁股坐在地上,双手将刘某大腿死死抱住,不让他走。前两天我在某周刊看见这一照片,差点误以为是一个生离死别的场面。
还有一件事是最近朋友季风送我他的一本民俗漫画《白谣图》,其中许多儿时歌谣唤回我一些美好回忆。但季风很意外的列了一类民谣“诅咒”,其中只收了一首。在我听到的中国人公开对他人的诅咒中,除了“生孩子没屁眼”外,就是这一句印象最深、也最狠毒: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有借不还,全家死完。
在一个缺乏契约强制履行力的社会,说这种狠话也是没法子的事。承诺不兑现其实是一种来自私人暴力的特权,而自力救济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私人暴力(或未经许可的强制力)。如汇龙酒楼的员工们强占债务人的酒楼进行经营,即便是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也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最正规的途径就是一面另找工作,一面打官司。但我们这里打官司的成本和风险实在太高,这方面国家提供的服务太次,不如把债务人的东西死死抱住更踏实。因此他们选择强占,这其实是法治社会容许范围内的一种“以暴治暴”,因为侵犯私权利的事情,和国家是没有关系的。只要被侵权的人不叫嚷,国家就不能针对侵权人行使强制力。而这个酒楼老板是打死都不会叫嚷的,所以这时候用上述三种非暴力的侵权方式去自力救济,都显然是比诉讼更有效、更及时、更便宜的方式。
给老百姓当政府,就像给媳妇当公婆一样,也要讲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公法(包括宪法)的本质不外乎是为了实施私法。诉讼必须和容忍自力救济的空间相互配合,所以保持私法领域内自发演进、自力救济的空间,是法治秩序保障契约被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意味着对自力救济空间在分寸上的限制,但完全依靠政府和司法去保障私人契约的执行,也是一种全能国家的不切实际的梦想。
话说回来,自力救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必是辅助性的,它不能减免政府在强制履行契约上的责任。如果政府不能有效保障私人契约的兑现,我们把钱借给一个普通人,就相当于在一个法治良好的国家中把钱借给一个濒临破产的人,这会导致过高的资本成本。同时,自力救济在维权方面的有效性,将取决于民间社会某种非法治的自发演进秩序,或者说民间习惯法的存在。但我们目前在政府强制和民间习惯这两方面都很匮乏,这使大量契约纠纷在根本上缺乏一种有效解决的“路径依赖”。举例说,汇龙酒楼的员工们强占债务人的财产,尽管因为老板出于利益权衡不可能出面追究,因此这样做在法律上没有责任风险。但他们的收益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在这种局面下每个顾客都可以吃饭不给钱。员工和警察都不能强制顾客给钱,最后只好打官司。但员工们没有原告资格和剩余索取权,根本打不了这个官司。所以这时候我们吃饭不给钱也没有法律风险。
2003-11-11
《南方都市报》,200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