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神学政体”与半人半兽的中国宪法
“伪神学政体”与半人半兽的中国宪法
王怡
一、 宪政制度对合法性资源的剥离
1908年清政府颁布宪法大纲,其中常为人诟病的是开宗明义第一条便确立了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永续的帝格。这是始皇以来历朝天子求之不得的乌托邦。但在理论上受到儒家革命理论的限制。因为“气你死妈” (charisma)的威权因其身体性而无法继承。所以其合法性与说服力在代际之间必然递减,事实上永劫不复的历史周期律就不可避免了。儒家革命理论并不是要倡导革命的,而主要是给朝代的更替一个不至于引发历史自发秩序彻底崩塌的辩护性说法。说大家不要慌,不要有幻灭感。这是正常的天命转移,不是世界末日。
所以儒家作为君主专制时期的意识形态,是不能允许哪一姓的帝王宣称自己“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因为这就把君主制根深蒂固的合法性与一家一姓的朝代兴亡捆绑在了一起。一旦某个朝代垮台,“万世一系”一脚踏空。无论下一个血战而出的霸主是谁,君主制的合法性危机都可能一去不返。所以儒家革命理论的意思其实就是一种“两权分离”,将作为超验背景的君主制的合法性与一家一姓的世俗王朝的政治合法性区分开。以实现君主制的“超稳定结构”。
直到清末宪政,给了君皇一个突破儒家革命理论限制的机会。宪政主义对于一个威权递减的专制国家及其领袖的意义,其实非常类似于法人制度对于一家合伙企业及其主要合伙人的意义。即削弱甚至取消公共权力的身体性,使一个皇帝或一个老板的带着身体性的人格(帝格)与其国家或企业的人格(国格)分开。只有这种对身体性(准确的学术语言是身份关系)的超越,才可能赋予一个国家或一家企业以永续性。因为身体是要腐朽的,要想不朽,就要去掉身体性,就要使权力的合法性与执掌权力的人或集团的合法性彻底分开。
建立在法人理论上的现代公司制度是一套赋予企业以永续性的方案,并使企业的破产不会对企业制度本身构成挑战。这对绝大多数老板来说也是一套最优方案。所以聪明的老板就算没有合作者,也要想法找一个人来出资,让给他一点股份以获得公司法人人格下的系统安全感(中共对此也有隐约的认识,所以尽管建立了一个政教合一的伪神学政权,但表面上也要扶持几个“民主党派”做名义上的股东)。
而宪政制度(最早是君主立宪制度)则是赋予一个政权以永续性的类似方案。立宪的意思不仅是将对于在位者权力的限制确立下来,而首先是将在位者的扎根于历史经验当中的合法性基础剥离出来,通过一个人格化的过程而得以确立。使历代帝皇或独裁者那些“气你死妈”的剩余威权变成液化气,从而保存下来获得一个可以传承的方法。
二、“半人半神”:君主立宪与伪神学政体
现在可以试着比较2002年中共16大正式确立的“三个代表”理论,与1908年清宪法大纲“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之间的异同。先说君主立宪。君主立宪是一种“半人半神”的政体,半神的一面是指的是君主制的经验传统及其背后的超验性背景,它将通过立宪第一次得到书面的承认。半人的一面则是宪政所确立的政权的世俗化人格。宪政将第一次使国家本身获得一种独立于统治者之外的人格,使国家的合法性离开了君皇的身体传承。另一方面,君主的帝格从国家的人格中被剥离出来,成为被凝固下来的神圣威权的象征。君主的身体性的权力被规范和被限制,君主与国家开始若即若离。君主的血统传承与君主的权力也开始若即若离。这就为君主帝格的永续性提供了可能。因为这种帝格不再因其身体性而递减,可以在宪政政体中代代相传。而推翻一个皇帝则完全成为没有必要的事情。推翻政府(倒阁)就可以了。天大的事情无非就是董事会换届。只要民族不灭,法人人格就永远还在。
这是理想的君主立宪的状态。但问题在于,“君主制的经验传统及其背后的超验性背景”是一种稀缺资源,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几千年的帝制传统到头来也只有那么半斤八两。将弥漫在空中的“气你死妈”的剩余威权变成液化气,需要一个恰当的时机。这个时机甚至也是一次性的。因为“除魅”是一个快得来不及眨眼的过程。晚清就是一个千年之下都要令人捶胸顿足的例子。1898年不过早了一点,抱着盲目自信和侥幸心理的君皇就殊死抗争。1906年开始预备立宪也不过晚了一点,将散落四处的剩余威权搜集起来进行液体化的宪政改革便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宣告失败。帝制两千年的积累,想在没落时凝固下来,分寸的拿捏不过只在十年之间。
中共的伪神学超验背景的积累时间更短,不过50年到80年。还夹杂在一个高度“除魅”的后现代社会当中。所以中共的超验主义意识形态若是有机会人格化的话,它的机会也只有过短短一瞬间。那就是刚刚跨入后极权主义社会、威权开始迅速递减但余威尚在的时刻。这就是1989年。然而盲目自信和侥幸心理的独裁者疯狂的反扑,竟然与晚清一模一样。
伪神学有可能成为真神学吗?站在一个经验主义者的角度看,我认为一切真神都是伪神而来。尽管在一个除魅的现代这是高难度的,但人家既然有能力创造出一个长达半世纪的“气你死妈”的超验统治,你说人家毫无立地成佛的机会未免有点不公道。所以伪神可不可能成为真神这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中共曾有过一次尝试的机会,但独裁者像至尊宝一样把它错过了。这种资源只需要一次就完全耗尽。等到16大江泽民被迫逊位,最高权力三家分晋。中共“虚党立宪”以获不朽真身的机会就已经彻底丧失。共产主义的超验意识形态就彻底失去了成为宪政“高级法”背景的可能性。相比之下,共产党的宗教敌人法轮功成为真神的机会倒还要有一些。我曾问一个藏传佛教信徒的朋友:李洪志与达赖喇嘛的区别在哪里?这位朋友从两人的个人素质天壤之别谈起。我说不是。李洪志背后若是有藏传佛教,李洪志一样是真佛。他们的区别在于一个背后有传统,一个背后没有。而超验的传统在除魅的当代像圣处女一样稀罕。法轮功若是能够熬上三代继承人,间或出一两个高僧。他的第三代领导人就和达赖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修行50年与修行500年的差异。
所以我对任不寐先生关于神学渊源的政治合法性的阐述和坚持,觉得言过其实 。在政治哲学的逻辑上我同意政治合法性的追溯终点一定是神学和上帝。但在一个无神的政治现实中,合法性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渊源是传统,换言之即时间的经过。任兄对于中国古代君主制的合法性持完全的否定和藐视。很多人也对1949年中共政权的合法性持完全的否定态度,我不能同意。因为这种形而上的极端否定,意味着对经验主义和世俗理性的彻底抛弃。而这种抛弃与共产主义一样,暗含着对个体经验和个体血肉的漠视。一切真神最初都是伪神,就像一切财产权的起点最初都是不义。赋予他们合法性的不仅是信仰,而且是传统,是漫长的演进和时间的经过。甚至信仰本身也是因为传统才赢得了更强的说服力和更广的流传。因最初的不义而藐视和否定财产权,这是马克思形而上的愚昧。因最初的不义而否定源远流长的君主传统甚至彻底否定中共统治的合法性。我觉得与马克思如出一辙。
共产党面临的是统治合法性危机,而不是从来就没有合法性。我们在今天坚持宪政民主的合法性,不是说在形而上的逻辑和人类经验中,只有宪政才是合法的。只不过在今天的中国,君皇和独裁者先后失去了立地成佛的机会,先后将稀缺的合法性资源挥霍干净(同时受到启蒙价值与全球宪政文明背景的强大制约)。所以宪政已经成为唯一的出路。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和证券市场上一家典型的国有上市公司是非常类似的,唯一的出路是在私有化的基础上确立真正的法人制度。对国家而言就是在民主化的基础上建立宪政制度。
三、什么是“三个代表”:意识形态进入破产清算
接着说“三个代表”。有人听见三个代表就恶心。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洁癖。据说作家沙叶新和老右派李锐表示赞同“三个代表”,也有人怒其不争。“三个代表”(而且是始终代表)的意思之一,就是公开提出要“万世一系、永永尊戴”。说明中共已经走到了晚清1908年穷途末路的地步。所以希望对剩余的合法性资源进行资产重组。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三个代表”的伪神学命题能不能做到,是否成立?因为这是路人皆知的事情。真正的问题是中共提出“三个代表”,其对中国未来民主宪政转型的意义何在?是进了一步还是退了一步?我认为是进了一步。
“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其一是中共面对利益分化的社会格局和统治合法性危机而在实质上背叛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统治者的现实利益与意识形态目标之间毅然选择了前者。这是在民主转型未完成之前唯一的化解合法性危机而为其超验统治地位自圆其说的方法。其二,中共的这种选择实质上就是社会民主党或全民党的道路,“全面小康社会”的世俗目标的提出,本质上就是对四项基本原则(除“坚持党的领导”一条之外)的否定。并已经开始接近于民主政体下的政党为谋求执政地位而对选民开出的允诺。意识形态的底气已经全无,刻意讨好民众的特征开始显露出来。其三,于是中共目前便处在伪神学政治与民主政治之间,其合法性源泉出现供不应求的匮乏局面。因为考虑到现实的政治风险和维持专制的垄断经济利益,中共不愿进行政治民主化改革。因此其社会民主党道路的转型就无法明说,因为一明说就会立刻丧失垄断统治权力的理由。一个假皇帝就不可能继续做下去。因此就像我们在公开媒体上说话必须屈从和借助于意识形态话语才可能安全的进行表达一样,中共出于实际利益的权衡而并非出于对意识形态的坚持,它也被迫继续屈从和借助于超验的意识形态对它的“全民党”和社会民主党的转型进行安全的表达。对它的对共产主义理想的背叛和权力与金钱的结盟意图进行伪装。
所以从“三个代表”一提出来,意识形态就已经进入清场阶段,开始破产清算。而对中共的意义也就仅仅只剩下品牌价值。今天放弃意识形态对中共已经毫无问题,但放弃这个积累了80年之久的品牌就并非一个经济动物的理性选择了。从江泽民七一讲话到16大政治报告和新党章,尽管表面上依然道貌岸然,其实整个是一个营销方案。“三个代表”这一新注册的商标是他们处心积虑构想出来的一件皇帝新衣。最低目标是掩护中共完成进一步的利益分化和世俗化,在合法性的宪政转型未开始之前稳住场子。最高目标则是有机会最好把装在三个代表里面的意识形态超验资源的残余顺水推舟的变成一尊真神。
所以我的看法是,自由主义者应当对“三个代表”的最高目标嗤之以鼻,断然拒绝。并以民主宪政的一整套目标和价值体系开始埋头从事宪政根基的建设工作。但当整个社会的多元格局在三个代表的“最低目标”面前阳奉阴违并像万花筒一般东奔西走的时候,“三个代表”的伪神学面纱具有顺水推舟的作用。如同香港学者吴国光(当年赵紫阳的幕僚)曾说:“共产党不想自杀,我们就要帮助他自杀”。现在共产党想转型,我们就要帮助他转型,它想变成社会民主党,我们就顺水推舟把它变成社会民主党。它不好意思说我们就帮它说。但也不必一语戳破,它话说到3分就要有人顺水推舟把话说到5分。等它敢把话说到8分的时候我们就帮它把话说到十分。中共16大给了我们一个信号,就是意识形态的彻底崩溃已经为期不远了。所以在坚持价值批判的同时,自由主义者的努力应当把注意力逐渐转移到建设性的一面去。因为历史转折的时机说来就来,而中国一百多年来,哪一次历史契机来临的时候那些高呼民主与共和的社会精英力量不是因为理论准备不足和与市民社会缺乏融合而手足无措?
至于“三个代表”最高目标的现实危害性,放到最后再谈。
四、宪政的超验背景和伪神学的僭越
其实不但君主立宪,一切宪政体制都具有半人半神的性质。刘军宁先生从西方宪政的高级法背景,指出了“圣约”与“契约”的区分。从中国历史看,也有两种“合约”的形式,一种是老百姓之间的民事契约,一种是政治组织之间的“盟约”。后者明显具有宗教和超验的背景,以及极其古老的起源。并非可以看作民事契约的简单演化。甚至从起源上说,一种平等和非暴力的民事契约的出现,明显是晚于氏族之间的盟约或誓约的。古时的中国人尚未学会做买卖之前,就已经学会拜把子了。粱山泊聚义,誓约中说:“自今已后,若是各人存心不仁,削绝大义,万望天地行诛,神人共戳,万世不得人身,亿载永沉末劫”。这明显和契约的概念相去甚远。所以在近代关于契约自由的表述中,契约的效力和神圣性是被等同于法律的(见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在中国明清时代某些民间契约上往往也写有类似的咒语:“急急如律令”(有些道士作法也要加这一句以获得双保险)。可见民事契约并非第一位的,它的神圣性其实是在近代通过对具有超验背景的誓约的比附才得以确立的。所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具有形而上的假想色彩,从民事契约到社会契约的推进,这个逻辑至少有一半是一种发生在抽象世界中的假设。
而具有超验背景的“圣约”(covenant),却是根置在人类经验当中源远流长的传统。尽管这一传统在缺乏形上宗教背景的中国要比基督教传统中的西方社会弱。但这一传统其实并不比民事契约的传统就更弱。正是这样一种传统构成了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从圣经的两次立约,到相信上帝与北美居住者之间的立约,这是宪法之所以在美国能够成为一种世俗化信仰的根基。不仅宪法被看作是半人半神的,甚至在美国有一种解释认为美国宪法就是“由一群半人半神的人物制定的”。
所以晚清立宪提出的“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永续帝格,其实是将几千年君主制及一切中国文化当中的超验背景凝固下来的卓越尝试。这一尝试的失败使得宪政的本土化的超验背景几乎丧失殆尽。
到共产党取得政权后,马克思主义成为被苦心经营的一个超验背景。我曾区分中国宪法的序言和正文部分,前者的意思是“奉天承运”,后者的意思是“皇帝诏曰”。可见一百年的“除魅”也并不彻底,中国共产党尽管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强大的极权主义政权,但它亦没有足够底气去掉超验背景,它的枪杆子还是“有所待”的。所以它的宪法尽管是一个摆设,但1949年后的四部宪法以序言的形式,始终保持着半人半神的性质。只不过这神是一尊无根基的伪神。相互否定的四次立宪,在一个宪政民主国家将意味着从第一共和国到第四共和国的四次断点。但由于伪神学政体的合法性构建在“半神”的一面上。意识形态的“神性”以序言的形式在四部宪法中维持了统一的延续。宪政的超验背景被意识形态占据并落实为一个宗教政党,宪法在政教合一的体制下成为意识形态的下位法。因此四部宪法的频繁变更,不过成为统治者的四次圆房。
五、“神性”下降为兽性:穷得只剩下枪杆子
中共16大是前20年市场改革和共产党宗教改革的一个终点。再往前走就势必图穷匕现了。这一终点折射出20年变化的两个成果,我称之为:1、人性开始确立,2、神性下降为兽性。
“人性的确立”是指私有产权原则及地方的产权主体地位在16大报告中开始得到意识形态的承认。根据中共政治惯例,这一原则不久之后也必将在宪法中得到确立。当这一原则被确立之后,权力与金钱在伪神学专制体制下的结盟就可能从左翼极权向右翼极权演化(一些海外评论已经指出了这种变化)。要防止这一演化,国内自由主义的政治民主诉求与新左派关于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诉求,就必须在宪政制度的诉求上形成共识和合力。
我重点讨论“神性下降为兽性”。所谓“神性”(包括伪神性),即意识形态的超验性质。正是超验性质才决定了其在政教合一的伪宪法体系中的超验地位。而一切神学伪神学的超验性的基本特征,第一个是精英化和等级化。在被中国宪法序言奉为伪神学的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中,“无产阶级”是一个超验的阶级。是上帝的选民和天生的领导者。这一关于阶级集团的等级和使命划分的超验意识形态,是宪法序言确立共和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伪神学基础。也是共产党通过对“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命名从而获得伪神学之下的统治合法性的理由。但在“三个代表”理论中,这一“神性”已完全被抽空。“三个代表”的实质是在无产阶级边缘化和社会阶层多元化的现实中被迫放弃了“关于阶级集团的等级和使命划分”。通过外延的无限扩大而获得涵盖面更宽但被无限稀释的合法性。这将共产党自身的伪神学身份放置在了“众生平等”的基础上。但众生既已平等,伪神学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釜底抽薪,统治者的代表性的DNA甄别,就必将符合逻辑的降落在程序性的民意表达上。失去了超验意识形态的支撑,中共继续坚持自身的“神学”身份(三个代表和全国人民的先锋队),我“是”三个代表的命名方式,就不再折射出任何带着超验性质的“神性”,而成为强权之下赤裸裸的兽性。
超验性统治的第二个特征是目的论。在宪法序言中,“社会主义”被确定为国家的目标和使命。国外有学者据此将中国宪法称之为一部“世俗的和功利的宪法”。这是在西方宪政的超验背景下将“社会主义”理解为一种世俗的和形而下的目标。但是,在缺乏关于社会正义和个体基本价值的超验根基的中国宪法中,在中共的意识形态伪神学政体中,“社会主义”的命名恰恰正是超验性统治的表现而非一个世俗性目标。宪法序言对于政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命名,明确了中共统治的伪神学性质,也为中共建立政教合一体制提供了合法性的说明。有一位朋友读了美法等国的宪法文本大吃一惊,他说:原来西方国家并没有说他们是“资本主义国家”,而只要我们才说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我说这是因为在宪政制度下,“资本主义”仅仅是对于一个世俗社会的描述而非宪政民主的价值背景。如果西方国家将其合法性建立在对这一世俗目标的意识形态化之上,那他们就和我们一样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伪神学政体。所以从宪法的角度分析,中国从1949年开始与西方各主要国家(包括北欧一些社会民主主义占据主流的国家)的根本区别就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分,而是宪政民主国家与伪神学极权国家之分。
但从70年代末中共提出“四个现代化”及后来的“三步走”,再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炮制,这一超验目标的世俗化逐步除魅。形而上的国家目的论日益受到削弱。到16大确立“全面小康社会”,意识形态的调整已经退无可退,成为一个彻底“除魅”的世俗目标。它的提出和张扬意味着对形而上国家目的论的颠覆。在逻辑上就使国家的合法性根基已经从形而上的意识形态目标转移到财产权原则和个体自由的形而下目标上来。一方面是“众生平等”,一方面是非神圣性的国家目标,这就已经摧毁了一个政教合一的伪神学政体基于意识形态而产生的几乎全部的合法性。如果能在此基础上确立民主宪政制度,政治国家的“伪神性”就将彻底被人性取代。而在人性的基础上,宪政的道德价值的超验背景也才有可能重建。但中共今天尽管处在一个比晚清更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中,即超验的意识形态基础已经因为应对社会多元分化的现实压力而被全部放弃。但中共却拼足老命,比晚清政府还顽固的去坚持最后一个超验的伪神学命题,即“我是三个代表和全国人民的先锋队”。当中共最初说自己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时,这个“伪神学”命题的背后有一整套伪神学的解释系统提供有效的支撑。现在这句话本质上也是一个“伪神学”命题,但这句话的背后却是无边落木萧萧下,已经失去了任何超验意识形态的支撑力量。中共的意识形态基础残余下来的、唯一的超验性就只有这一句话了,这孤零零的一句话成为了彻头彻尾的强词夺理和指鹿为马,而今天整个中共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就仅仅落足在这一个指鹿为马的命题上。
半人半神的超验统治,到16大为止,已经蜕变为半人半兽的野蛮统治。中共几十年意识形态遗产,到了今天,穷得几乎只剩下枪杆子。
七、“虚党立宪”:伪神学政体的最后一搏
“三个代表”弱不禁风,所以我的主要关注不在它现阶段敷衍性的最低目标,而在它的最高目标上。近年来有人不断提出“党主立宪”的主张,事实上准确的说应该是虚党立宪。正确的思路是将意识形态的超验背景从执政党中剥离出来,将意识形态的超验合法性与中共作为执政党的现实合法性分开,以立宪的方式谋求意识形态价值基础“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超验地位。中共通过放弃一部分权力和实行某种程度的政教分离从而再次赢得某种永续的合法性。这样一种类似虚君立宪的思路在64屠杀和阶级多元形成之前也许是有可能的,但被狂妄的独裁者错过。而在2002年意识形态的穷途末路中这一可能性已经为零。但是部分的如同晚清一样,这时候倒反倒可能成为伪神学政体垮台前的最后一搏。
这也是我对中共16大政治报告关于“政治体制”部分的解读。这一部分论述的实质,就是谋求虚党立宪。中共四部宪法的历史,以“半神”的序言和“半人”的条文之间为分界线,这界限可以类比于一道长城。中国历史几可视为以长城为界限的南北拉锯战,又主要以北方民族不断尝试对这条线的突破为主线。四部宪法的变迁也可作如是观,半神的意识形态不甘于被困于“序言”,不断尝试借中共的肉身突破此线,梦想落实为宪法条文。这上面的往复,就是1949年后宪法修订史的大概内容。54宪法初步确立了意识形态下的半神半人体制,但70年代两部宪法中,中共凭借意识形态的超验统治越过边界进入条文,关于中共领导地位的表述,成为宪法中确定国家形而上意识形态目的论之后的第二条款。伪神显出了妖身。到82宪法,中共收回妖身回到了序言的神位上。
另一方面,即在序言内部的表述中,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在国家中的神学地位比较清楚,整个国家就是政教合一的伪神学政体这一点也非常肯定。但对共产党神学地位的界定,始终维持着“坚持党的领导”或“党领导全国人民”之类的说法。这个地位老实说共产党到底算是世袭的董事长还是世袭的CEO,并不十分肯定。所以共产党本身的统治合法性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并未完全合二为一。因为“人民”始终在名义上被宪法悬置为主权者。5年前中共的15大政治报告是如此界定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其中世袭CEO的定位还是比较明确的。因此这种超验性的身份基本上还保持在形而下的领导权问题上。但到16大政治报告,这个表述被去掉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被并列为有机统一的三个方面。
这与“三个代表”理论的逻辑是相符的,“三个代表”意味着中共的神性身份已经超越了世袭CEO和形而下的领导权领域。因为如上所述中共之上的超验意识形态已经彻底瓦解,所以中共要想维持专制的合法性,就必须站出来直接与意识形态合二为一。三个代表的另一个极重要的意思,就是中国共产党本身就是主权者。这一理论如果进入宪法,实质上就是“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虚党立宪。就是伪神学政体凭借剩下的唯一一句超验性命题的最后一搏。
事实上这已经成为中共在合法性困境之中的挣扎方向。16大政治报告关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表述部分是前所未有的。其中正式提出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并要“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同时作为一种让步,报告说“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并说要政治体制改革要“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这段表述的实质是正式承认了统治合法性的危机问题,而解决方案就是“党主立宪”。几年前的中共15大对宪法的定性,是中共历史和宪法历史中前所未有的:“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这个表述的直接性甚至超过了中共9大政治报告和75、78宪法。16大坚持了这一表述。这一表述与“三个代表”理论相结合,就构成了中共自身作为主权者进入宪法的“党主立宪”的基础。在中共历史上超验背景最弱的时候明确提出历史上超验性最强悍的命题。这和1908年晚清立宪完全如出一辙。但这一点至今未引起论者足够重视。三个代表思想在宪法中的延续,将意味着兽性对于“神性”的取代。半人半神的宪法就彻底蜕变为半人半兽的宪法。这即我说的中共提出“三个代表”的最高目标。因为将意识形态残余从中共政治实体中剥离出来人格化已不可能,于是一不做二不休,转而将中共政治实体的超验性和主权者身份从意识形态背景中剥离出来,在宪法中确立。这就不再是虚党立宪,而是“党主立宪”。根据中共惯例,这一党代会所阐明的思路在明后年通过修宪进入宪法序言,几乎是顺理成章的。甚至在中共收回妖身20年之后再次越过边界进入宪法条文,也不是不可想见。
一旦“三个代表”和“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的内容修宪成功,面对一个半人半兽的宪法与伪神学政体,中国通过和平修宪道路完成宪政转型的可能性就几乎为零。推倒重来恐怕就要成为唯一的方向。如果中共因为新领导集团和党内改革派的作用,在未来满足于维系“三个代表”的最低目标,自由主义者不必将之视为主要的批判对象,而在虚与尾蛇和顺水推舟之中建设宪政民主的根基。但中共如果今后正式提出关于三个代表和中共主权者地位的“党主立宪”修宪案,那么希望中国完成宪政民主转型的人们,就只可能有两个选择:
要么护法,坚决反对修宪。要么默许未来的革命。
2002-11-23成都,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