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张金柱、石家庄案,以及狂飙行动
说张金柱、石家庄案,以及狂飙行动
王怡
石家庄一案对从犯的重刑引起了许多争议。不由想起多年前的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金柱的死刑当时也引起过争议,因为案子疑点甚多。我在课堂曾对学生说,案子闹到这种地步,姓张的就非死不可。为什么呢,因为司法不独立。
司法独立有两个阶段。一是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政府,独立于立法,甚至就是要旗帜鲜明地说,独立于执政党和他的政法委。在张金柱案中看,这个独立远远没有达到。
第二个阶段的独立是作为个人的法官独立。下级法院要独立于上级法院。主审法官要独立于庭长院长。这个独立更是早得远。
石家庄一案,和张金柱一案一样,我们要体谅主审法官。这不是哪个个人的问题。主审法官在这种案子中压力极大。如果他觉得被告罪不至死,压力就更大。他要犯着政治前途来办案。
在今天的社会,影响司法独立的力量,除了行政和政治的干预,以及金钱的诱惑外,还有一个我们以前觉得是良性的力量,就是——新闻报道和民意。新闻报道和民意在某些著名案件中的影响力甚至支配力已经越来越明显。西方对这方面的反思和揭示很多。司法是一种消极的公共权力。他在总的特点上是保守、谨慎和理性的。新闻报道和民意却总是激进、兴奋和容易非理性的。在强调新闻监督的同时,从上述两个案子我们应该看到它也有负面的作用。尤其是在司法不独立、法制不健全,法官们没有底气的时候。
“严打”也好,“重刑”也罢,都是舍弃法治精神和独立性的、急功近利的和企图讨好舆论的做法。比如最近又在搞的严打,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皆背道而驰。如此而求天下大治,那么朱元璋的时代早就天下大治了。
四川正在搞“狂飙行动”,建立了所谓“特别通道”。有三个环节,大家看看这些环节是不是针对法治建设的狂风暴雨:
1、“打黑办公室”。由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共同组成,对案子定性。
2、公检法加强协作联系,快批快捕,快审快结,
3、涉黑、涉恶案件的劳教人员,一律不得确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所外执行。
此外,四川的严打政策规定,几种犯罪行为,9月1日是自首的最后期限,逾期不自首交代的,就要从重从严处罚。这是刑讼的哪一条?保护“好人”的权利,总是从保护“坏人”开始的。因为“坏人”是少数人,针对他们的暴力如果越轨了,你敢说你就不会是下一个?漏洞一旦打开,边界一旦垮过,什么才是新的边界?哪里还有暴力可以自我克制的极限!
不再分析了。上述所谓“特别通道”,我看就是法治大堤的管涌,把法治当作政治运动搞,到今天还是如此,令人寒心。
司法没有希望,说到深处,就要指向高于一切的党权。宪政的上层框架一直是含糊不清,最基本的东西理不清楚。肉食者掩耳盗铃,只作鸵鸟和豺狼。 民众的意识固然也是问题,却不能奢望在一个糟糕的体制之下得到提升。就像说意识差所以不能有民主,而没有民主,意识就高不起来。仿佛鸡与蛋的关系。但重要的首先是搭起一个架子。
英国的王权时代,法官就可以让国王走开。其实这种传统还是根源于上层的体制。王不王权不重要,我们即使和王权时代的英国比起来,最大的区分也并不是君主制和共和制,而是民主制与非民主制。我理解并欣赏渐进和演绎的道路。但这与强调体制并不矛盾。我还是认为体制搭起一个架子是所谓“彻底的开发民智”可以生效的关键。这种对体制的强调自然也是渐进和演绎的,不是要大刀阔斧。老百姓其实都是聪明的,对现实也看得很清楚。你现在要去绕开体制,提高所谓民众意识,大家会怎么样?大家会在一边冷笑,提不起劲来。没有游戏,怎么费厄泼赖,没有架子,怎么养成对程序的敬重。提高民智能消除司法腐败吗?消不除大家还是会冷笑。
除了喊喊以德治国,搞搞三讲运动,我们真的就黔驴技穷了吗?
2001-04-22